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的意見》(豫公管委〔201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股權)交易、政府采購、醫藥集中采購、罰沒物品拍賣、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碳排放權、特許經營權、林權等交易活動。
第三條 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和管辦分離、依法監管的原則,實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的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四條 政府舉辦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場主體依標準興辦的交易平臺等共同構成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場主體興辦的交易平臺運行單位、提供交易服務的市場主體是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平臺運行服務機構”)。
第五條 凡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的交易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按照管辦分離和統一組織架構的原則,在全省范圍內實行“一委一辦一中心”的組織架構,即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任主任;委員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編辦、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人社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商務廳、衛生計生委、省政府國資委、旅游局、事管局及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單位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
各地要按照管辦分離和統一組織架構要求進行設置。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作為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決策、指導、協調機構,行使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重大事項的領導權和決策權,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改革、監管、規范等工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履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行政監管、監督檢查等職能。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各項決策部署,是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牽頭建立、規范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二)擬訂加強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規則制度,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公共資源交易進行規范、協調服務和綜合監管;對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實施日常指導與監管;
(三)擬訂和動態調整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督促相關部門積極推進項目進場交易;
(四)管理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及網絡抽取終端;
(五)協調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公共資源交易事中事后監管,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長效機制,對交易平臺的運行、服務及管理進行考核評價。
第九條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以公共服務為主要職能。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承擔進場登記、信息發布、交易實施、結果公示等交易服務工作;
(二)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秩序管理,執行公共資源交易規則、現場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對交易過程相關資料進行存檔備案;
(三)維護和使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網絡抽取終端,對專家出勤情況和評標評審活動進行記錄;
(四)建設和管理本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系統和信息網絡,并按要求實施平臺信息化建設與升級;
(五)收集和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對交易數據進行匯總分析、綜合利用和風險監測預警;
(六)建立和維護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庫,記錄交易主體信用信息,推進交易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七)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場內交易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協助調查處理;
(八)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三章 交易范圍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制。列入交易目錄的項目,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下列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列入目錄: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政府采購項目;
(三)土地使用權和礦產資源勘查權、開采權;
(四)國有(集體)產權、股權交易;
(五)醫藥集中采購、二類疫苗和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耗材采購;
(六)依法進行的公共債權轉讓,訴訟(涉案)資產、罰沒物品以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
(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碳排放權、林權等交易;
(八)特許經營權等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共資源交易。
第十一條 鼓勵未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及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開展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對交易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擬定動態調整意見,公開聽取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各地可結合實際增加進場交易項目。
第四章 交易規則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分類制定完善交易規則,統一制定受理登記、信息發布、專家選取、評標議標、保證金收退、資料保存、監督監控等交易各環節標準和制度,規范交易流程。
第十四條 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項目,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交易:
(一)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辦理招標登記,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及時安排具體交易事宜;
(二)招標人在指定媒介公開發布交易公告,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上公開發售招標文件;
(三)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提交保證金,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認真落實保證金代收代退制度,按照有關規定代收代退保證金;
(四)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組織抽取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
(五)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或公告,及時發送中標(成交)通知書;
(六)招標人與中標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書面合同;
(七)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項目,應滿足國資監管機構對交易業務動態監測的要求,具體操作規程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八)各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將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和音視頻等,按有關規定歸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并提供查詢服務。招標人依法需要保存的,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向其提供。
本辦法所列招標人,包括采購人、出讓轉讓方、拍賣人、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出讓轉讓代理機構等;所列投標人,包括供應商、意向受讓方、競買人等。
第十五條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行使任何審批、核準、備案等行政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之外的項目進入平臺交易;
(四)強制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五)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許可、強制擔保、會員登記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排斥其他地方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六)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七)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表權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交易機構和代理機構從事的相關服務;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場所、設施和信息化建設標準,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現場服務、設施和電子化便捷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依照標準興辦交易平臺,經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驗收達標后,將其納入到全省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各交易主體自愿選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內的任一平臺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政府舉辦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提供公共服務,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股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四大類項目交易實行免費服務;其他類項目交易確需收取服務費用的,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收費審批。
第二十條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結果、中標(成交)信息、履約信息、變更信息、信用獎懲、以及有關違法違規處罰等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交易期間,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統異常、權屬存在爭議、未依法確定權屬、異議或投訴處理未結束,應當中止交易。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行業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制度,確定本行業公共資源進場項目的范圍和規模標準,督促項目統一進場交易;
(二)依法對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監督交易過程和合同履約情況,處理公共資源交易中出現的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依法監督本行業進場交易項目的信息公開,推進信息數據互通共享;
(四)負責本行業交易主體、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
(五)協同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考核評價;
(六)參與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對象實施行政監察,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問責。
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涉及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影響交易結果或造成嚴重損失的,應及時中止交易活動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加強社會監督,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六條 綜合監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定期實施對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的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具體考評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方交易主體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投標單位由參與監督的相應的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由其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相關行為記入公共資源交易不良信用記錄并予以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直接影響交易結果公平公正性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行政監督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插手交易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有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如法律法規有新規定,及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2015〕8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及《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 件
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17年本)
一、工程建設類項目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即政府投(融)資和國有企業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維修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與上述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等,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具體范圍如下:
編號 | 類別 | 范 圍 |
G01 | 房屋 建筑 工程 | 工業與公共建筑(建筑物、構筑物)工程。工程內容包括一般公共建筑、高聳構筑工程、住宅工程的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結構工程,屋面工程,內、外部的裝修裝飾工程,上下水、供暖、電器、衛生潔具、通風、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裝工程,以及建筑幕墻、鋼結構、電梯安裝、建筑防水、爆破與拆除、建筑智能化等專業工程等 |
G02 | 市政 公用 工程 |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廣場、照明、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等 |
G03 | 公路 工程 | 公路(含廠礦和林業專用公路)及其橋梁、隧道和沿線設施工程(含通信、監控、收費等機電工程、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環保工程和沿線附屬設施等) |
G04 | 鐵路 工程 | 新建、擴建、改建鐵路工程,地方或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工程等。工程內容包括路基土石方、爆破、橋梁、隧道、大型樞紐、編組站及生產配套設施等單項工程施工等 |
G05 | 水利 水電 工程 | 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包括擋水工程、泄水工程、引水工程、灌溉工程、防洪工程、發電工程、泵站、水閘、河道、堤防、水文、水資源、水保等 |
G06 | 電力 工程 | 火電站、核電站、風力電站、太陽能電站工程,送變電工程等 |
G07 | 通信 工程 | 各類通信信息網絡工程(含有線、無線傳輸通信工程,衛星、綜合布線;郵政、電信、廣播樞紐及交換工程;發射臺工程等)。工程內容包括長途線路、本地網電纜線路、本地網光纜線路、信管道工程,電話交換工程,衛星地球站工程,移動通信基站工程,微波通信工程,傳輸設備的安裝、調測工程,數據通信及計算機網絡工程等 |
G08 | 冶煉 工程 | 鋼鐵冶煉、連鑄工程、軋鋼工程、冶煉輔助工程、有色冶煉工程、建材工程。工程內容包括上述冶金、有色、建材工業的冶煉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生產輔助附屬工程等 |
G09 | 礦山 工程 | 煤礦工程、冶金礦山工程、化工礦山工程、鈾礦工程、建材類非金屬礦工程。工程內容包括井巷工程、露天礦工程、選礦工程、尾礦工程、生產輔助附屬工程及配套工程等 |
G10 | 化工 石油 工程 | 油田工程、油氣儲運工程、煉油化工工程、基本原材料工程、化肥工程、酸堿工程、輪胎工程、核化工及加工工程、醫藥及其他化工工程。工程內容包括上述化工、石油和石油化工的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生產輔助附屬工程等 |
G11 | 農林 工程 | 林業基本建設工程、林產工業工程、農業綜合開發工程、種植業工程、獸醫/畜牧工程、漁業工程、設施農業工程、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廢處理處置工程等 |
G12 | 港口與航道 工程 | 港口工程、通航建筑與整治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工工程、防波堤導流堤等水工工程、沿海水運工程、內河水運工程。工程內容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堆場道路和陸域構筑物、筒倉、船塢、船臺、滑道、船閘、升船機、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棧橋、人工島及平臺、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建筑設備安裝、河海航道整治與渠化工程、疏浚與吹填造地、水下開挖與清障、水下炸礁等 |
G13 | 航天航空工程 | 民用機場工程等 |
G14 | 機電 安裝 工程 | 一般工業機電安裝工程(一般工業、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機電安裝工程)指未列入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化工石油、通信工程的機械、電子、輕工、紡織及其他工業機電安裝工程,包括機械工程、電子工程、輕紡工程、兵器工程等 |
G15 | 其他 |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包含應急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土地整理項目等 |
二、政府采購類項目
(一)省級政府采購項目,應全部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
(二)市、縣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政府采購項目,按照各級政府或授權機構的規定執行。
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類項目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
(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須按照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轉讓的,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
四、國有產權交易類項目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招標、拍賣、電子競價等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具體范圍如下:
編號 | 類別 | 范 圍 |
C01 |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 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等 |
C02 |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 |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各種形態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等 |
C03 | 特種行業經營權交易 | 海域使用權、低空開放空域使用時間、出租車和旅游汽車經營權、公交路線經營權等 |
C04 | 其他 | 政府投資公共場所及設施廣告設置權出讓;政府特許經營;其他可收益公共資源開發權經營權交易等 |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范疇的交易項目,鼓勵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
五、藥品及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類項目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藥品集中采購機構承擔的藥品、二類疫苗、醫療設備、醫療器械及醫用耗材采購項目,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
六、罰沒處罰類項目
各級法院依法查處的違法違章行為所涉及的沒收、處罰以及抵繳變賣的財產和物品,以及依法追回的贓物等,各級公安部門及其直屬辦案單位在公安行政執法中依法收繳、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和物品及刑事案件中不宜隨案移送、法定可先行處理的涉案財產和物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在履行有關審批程序后,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
七、其他公共資源項目
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碳排放權、特許經營權、林權等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共資源項目,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
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 2017年5月27日印發


